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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上市公司出假公告给投资者带来亏损怎么办?
如果上市公司出假公告给投资者带来亏损怎么办?上市公司和高管承担赔偿责任,如果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出假公告,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新证券法已经在3月一日开始实施,我们就以新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阐述,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;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,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、定期报告、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,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、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,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假公告属于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范畴,是证券法严格禁止的,因为假公告引发投资者投资受损的,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主体首先是上市公司,接着就是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,那么董监高中可以证明自己免责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,这里采用的是证据倒置原则,不需要提出索赔的投资者证明董监高免责,而是董监高需要证明自己免责。
新证券法已经执行集体讼诉机制,采用的是声明退出原则,也就是同一个案件投资者只要不声明退出,就可以享受同等比例的赔偿
用最少的字,简单明了的解答问题:
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,致使投资者在评判交易中遭受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造成损失多少上市公司就应当赔偿多少。[呲牙]
没有耐心看完证券法,看上面这一句就够了。
一,上市公司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信息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法律法规依据如下:
1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:“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信息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、募集说明书、上市公告书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。”
2、新《证券法》:特设“信息披露”专章。第七十八条: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,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简明清晰,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提高了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其中,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,新证券法将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,相关主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二,如何维护自身权利?
上市公司违法法律法规发布公告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,投资者可以
1,起诉上市公司,被告该公司,相关董监高的主体可以列为共同被告。
2,向监管机构(当地证监局、证监会等)投诉举报。一般监管机构都会有对应的投诉处理部门,专门处理投资者举报的事项。
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。上市公司的公告必须是真实客观的,不能有一点虚假的成份,这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。如果一旦发生此类事件,可以肯定的结果有以下几个:1.证监会质询或者约谈,这个其实就是核查了,期间公司股票会停牌;2.一旦发现造假属实,若情况严重,可能面临强制退市;3.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;4.因虚假公告导致投资者损失的,需要作出相应赔偿;5.巨额罚款也是免不了的。总之股民很生气,后果很严重。
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,具体如下:
1、民事赔偿责任。
投资人,如股东、公司等,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,而遭受损失的,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、佣金损失、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。
2、行政责任。
对发行人、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,责令改正,警告,并处罚款。
3、刑事责任。
按照《刑法》规定,信息披露义务人,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,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、债券罪,或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。一经查处属实的,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,如坐牢、罚款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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